组织架构

理事长:葛均波 秘书长:沈雳 理事会成员:葛均波 沈雳 陈香美 监事:霍勇

创新联盟(CMIA)宣言

中国医学创新联盟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医生与医院以健康中国为使命自愿结成的互助平台,为了共同理想,谨此宣言如下:

一、健康中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实现健康中国的核心要素是医学创新,吾等必响应党与国家号召,率先行动,建立联盟,共同努力,以引领中国医学创新。

二、联盟以“健康中国、医学使命、创新驱动、开放共赢”为目标,联合医、研、企、政、资、媒各方同道,建立价值共同体,指引各项工作,促进医学创新成果转化。

三、联盟每个成员均以医学创新促进为己任,在所在领域、所在组织、所在专业、所在区域等各方面倡议医学创新、建言国家政策、研究创新趋势、探索创新机制、培养创新人才、加强国际交流、发现创新成果、推动创新转化、促进创新应用。

四、充分发动医院、医生等各创新主体的医学创新积极性,让医院、医生成为医学创新的真正主体与主力军,让医学创新成果应用到医疗服务到健康服务的全程。

五、联盟必将秉承公正、公益、开放、民主、诚信、务实之原则,去行政化,以价值为导向,以结果为目标,致力于成为中国医学创新道路上的领军者。

创新联盟(CMIA)章程

一、简 介

“中国医学创新联盟”(China Medical Innovation Alliance,简称CMIA)是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由健康界与全国高端医学创新人才、研究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术团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合作性的专业学术与产学研政资媒平台。

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创新政策,为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指引。为推进并发挥第三方医学科技服务的作用,健康界联合各类医学创新主体共同发起和成立中国医学创新联盟(CMIA)。联盟通过搭建交流和对接平台,促进各医学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的优势互补、协调对接与系统集成,充分激发我国医学创新要素的活力,拓宽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动我国医学创新技术产业化,全面推进医学创新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并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二、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医学创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al Innovation Alliance(简称CMIA)。

第二条 “中国医学创新联盟”(China Medical Innovation Alliance,简称CMIA)是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由健康界与全国高端医学创新人才、研究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术团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合作性、众筹管理型的专业学术与产学研政资媒平台。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联盟宗旨:健康中国,医学使命,创新驱动,开放共赢。联盟致力于通过联盟平台汇集医学创新要素和核心资源,构建医学创新的新机制,加强各成员间的协同创新,理顺医学创新的成果转化渠道,促进我国医学创新研究、开发及成果的产业化、资本化,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大政方针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做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与医学创新、基础与临床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医学创新体系的发展与建设。

2.在联盟职责范围内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积极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项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为政府制定和改善医学研究与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提供依据。

3.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交流与服务平台,部署“七个一”工程:一个医学创新培训学院、一个医学创新论坛(年度)、一次医学创新大赛(年度)、一本医学创新白皮书(年度)、一个医学创新排行榜(年度)、一个医学创新合作平台、一个医学创新的自媒体。借助各种方式,连接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医学创新主体的研究需求、临床需求和科研专业优势与医药产业的转移转化能力,缩短基础、临床与产业的转移转化周期,促进医学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资本化。

借助各种方式,连接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医学创新主体的研究需求、临床需求和科研专业优势与医药产业的转移转化能力,缩短基础、临床与产业的转移转化周期,促进医学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资本化。

4.资源整合促进成果转化。联盟通过寻求政府和各方支持,由政府财政资金、联盟自筹资金、企业赞助、投资机构赞助等共同设立独立医学创新成果投资基金,探索新药品、新器械、新技术、新医疗模式的研究、开发、应用、产业化全链条全流程服务,推动医学创新成果转化。

5.积极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医学创新主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6. 与国内其他与医学创新有关的联盟进行平台对接,开展资源合作,避免重复行动,共同扩大影响。

7.承办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科研机构等医学创新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和秘书处。顾问委员会是联盟的专业指导与决策咨询者,决策委员会是联盟决策者,秘书处为联盟的执行者和常设办事处。

第六条 顾问委员会是联盟的专业指导与决策咨询者,由与联盟的使命和目标相关的知名专家、学者等权威人士组成,其职能是向联盟提出有关发展方向和专业方面的建议。联盟顾问每届任期3年,顾问由联合发起人提名,并经决策委员会通过后聘任,允许连任。

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联盟发展方向,提供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审定联盟发展大计与方针;

2.负责联盟重要课题的立项审查、检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3.作为联盟顾问,开展项目合作、组织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4.对联盟其他重大事项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并提供建设性建议。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作为联盟的最高决策者,由联合发起人及联合发起单位组成,决定联盟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如制定与修改章程、成员发展、制定工作与合作机制等。总发起人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葛均波院士。

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联盟发起人、发起单位、个人成员、单位成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的准入与退出;

3.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联盟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细则;

5.制定和修改联盟其他工作机制与办法;

6.审定联盟发展方向和重要课题的立项;

7.决定或终止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内不设层级,除总发起人和秘书处承担筹划工作外,联合发起人和联合发起单位权利、义务一致,属于众筹管理型。决策委员会须有40人(单位)以上的联合发起人及联合发起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合发起人及联合发起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发起会议,则以书面回函25份以上为准。

第九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者和常设办事处。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联盟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牵头组织完成联盟全年工作任务,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联合发起人、联合发起单位、个人成员、单位成员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工作;

3.负责筹备和组织联盟各类活动;

4.向联盟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负责联盟对内对外的交流、协调等工作;

6.负责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和执行;

7.负责联盟其他重大事项的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设联合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期3年,秘书长由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任职。联盟秘书处现设于健康界传媒,如联盟后续有专职人员,可改设独立秘书处。

第十一条 联盟总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决策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方向;

(二)牵头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牵头制定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效果;

(四)对联盟发展、对外合作等相关工作进行筹划布署;

第十二条 联盟发起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联盟章程制度、成员准入与退出、工作任务、工作成效、财务状况等工作的决议、执行与建议;

(二)发挥所在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对联盟相关工作予以切实支持;

(三)对所在专业医学创新方向、路径、机制、成果转化等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全国专业学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级别或在医学创新领域有特别贡献的专业人士,海外专家同上述条件;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医学创新能力、任务和需求且主动申请加入联盟;

(四)积极参与联盟各项工作,有切实贡献;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成效;

(二)协调联合发起人、联合发起单位的相关工作;

(三)提名联盟副秘书长,提交联盟决策委员会审定。

(四)决定联盟内设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联合发起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委派代表参与联盟章程制度、成员准入与退出、工作任务、工作成效、财务状况等工作的决议、执行与建议;

(二)发动所在医疗机构,对联盟相关工作予以切实支持;

(三)对中国医学创新方向、路径、机制、成果转化等提出专业意见;

(四)主动发起或承办联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成员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包含顾问、总发起人、联合发起人、联合发起单位、普通成员、合作伙伴。以下内容非特殊说明,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十七条 普通成员分为专家成员和单位成员。专家成员不受单位限制,每个单位可以有一人及以上的专家申请加入,而单位成员经过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加入。专家成员和单位成员申请加入联盟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四)医学创新各主体机构;在医学创新领域机构任职的副高级别以上的人员;在医学创新领域从事研究、开发、转化等实践的专家。

第十八条 合作伙伴为以资源或资金支持联盟开展创新促进活动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公司等机构。合作模式为赞助活动、建立基金、输送资源等,具体合作模式由秘书处洽谈,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合作伙伴须具备的条件:

(一)所在机构愿意出资或出力对联盟工作予以支持;

(二)所在机构愿意通过联盟安排获得合理回报;

(三)所在机构不得对联盟提出与医学创新无关的利益诉求;

(四)所在机构应维护联盟的规划与声誉;

(五)所在单位无违法、违规、缺乏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

(二)经联盟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决策委员会颁发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盟活动;

(二)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加入联盟和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并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完成联盟的工作任务;

(四)向联盟反映医学创新发展和实践现状,并提供有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联盟。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第一届第一次联盟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审核之日起生效。